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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平反过程中的关键节点

点击次数:87 发布日期:2025-10-27 00:57

刘少奇同志,于1898年诞生在湖南宁乡县这片沃土。1920年,他毅然决然地投身于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的行列,次年,即在1921年,他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在其辉煌的革命生涯中,刘少奇同志曾担任党内多个至关重要的领导职务。在文化大革命前夕,他肩负起党中央副主席和国家主席的双重重任。

在文化大革命的前夜及初期,由于当时对党内及国内形势的误判,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看法,即党内隐藏着一股背离中央路线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势力,以及一个带有资产阶级特征的领导核心。刘少奇同志不幸被指控为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势力的头目,被视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资本主义路线的主要推手。在这种背景下,背离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错误地采纳了某些方针与策略,导致了全国范围内对刘少奇同志进行公开且极不公正的批判与斗争。这一事件最终导致刘少奇同志党中央副主席的职务被撤销,实际上也剥夺了他的国家主席之位。

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等阴谋家,怀揣着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勃勃野心,推波助澜,加剧了刘少奇同志所遭受的不公评价与不当处理,其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他们不仅基于错误的认知,肆无忌惮地滥用职权,恶意对刘少奇同志进行政治和个人的迫害,更毫无根据地将众多党政军领导干部诬指为“刘少奇的代理人”,并对他们进行了一一打压。

1966年12月18日,专案组正式成立,在江青、康生、谢富治等人的亲自监督与悉心指导下,迅速投入了紧张的工作。他们一方面,采纳了一系列恶劣策略,诸如散布谣言、断章取义、强迫他人招供等,将这些手段巧妙地融合,炮制出表面看似合理实则漏洞百出的材料,伪造证据,随后上报至中央。

除此之外,那些洞悉真相的证人的陈述,以及即便在经过多次修改后仍不得不捏造事实的人的资料,同样遭到了压制。1968年9月,他们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的文件。

本《报告》及其附件《罪证》,恰逢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召开之重要时刻,直面党中央在工作和党内生活中所遭遇的严峻挑战,经过严谨的审查程序,最终得以顺利通过批准。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的公报已正式对外发布,其中详尽阐述了党中央所作出的一系列关键决议:“对于刘少奇,决定实施永久性的开除党籍处罚,并剥夺其党内及党外的一切职务,同时,坚决推进对刘少奇及其同伙背叛党和国家行为的彻底清算。”

十一月下旬,依照中发〔68〕152号及〔68〕155号文件的明确指引,该公报、审查报告及其附件正式对外公开发布,并经口头途径广泛流传于民众之间。自那时起,我国历史上最为重大的冤案便应运而生。

自1966年的严寒肆虐之时,刘少奇同志便不幸陷入了隔离与批斗的深渊。在那段漫长且艰难的隔离与批斗岁月中,他彻底丧失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1969年深秋十月,正值他身患重病之际,无奈之下,他被押解至京城。不久之后,又被转移至开封,承受了所谓“监护”的煎熬。同年11月12日,他不幸蒙冤,含冤离世。

在“四人帮”覆灭的关键时刻,党内外众多有识之士纷纷向中央献计献策,强烈主张对刘少奇同志的历史冤案进行彻底复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圆满解决了诸多历史遗留的重大问题,并对若干重要领导人的功过得失作出了明确判断。恰逢其时,中央在1979年2月作出决策,指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央组织部联合行动,对刘少奇同志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一)提及1925年于长沙发生的所谓“被捕叛变”事件,

审查文件揭露,1925年11月,刘少奇同志以“疗养”为名,擅自离沪,逃往长沙。不久,同年12月,长沙戒严司令部将其逮捕。湖南军阀赵恒惕亲自签署了“处决”令,刘少奇被迫屈从于所谓的“生存条件”,最终“向敌人投降”,背叛了革命信仰。此后,在赵恒惕的操纵下,刘少奇携带赵恒惕赠送的《四书》,离开湖南,前往广州。他心怀不可告人的目的,再次秘密潜入党内。

经过严谨的二次审核,我们明确指出,刘少奇同志于1925年寒冬时期遭遇了拘禁。然而,对于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上海秘密逃往长沙”以及“背叛革命,向敌人投降”的指控,事实根本无法提供任何支持。

刘少奇同志鉴于健康状况的急剧恶化,不得不从上海启程,重返湖南,以期寻得一处适宜疗养的居所。

昔日,《上海总工会三日刊》、广东的《工人之路》以及长沙的《大公报》均对此事件进行了细致的报道。而在上海英租界工部局的《警务日报》中,亦有所提及:“刘华(上海总工会副委员长)透露,刘少奇在罢工运动中表现尤为出色,目前病情加重,已携家眷返回湖南。”

所谓的“假病疗养”、“擅自逃离”等传闻,最初源于原专案组对报刊信息的误解与个人推测,进而强行将这些信息牵强附会。随后,仅凭康生在1968年9月17日致江青的一封亲笔信中仅有的几句话(声称“完全可以证实”此事),便匆忙得出结论。

目前,尚无确凿证据能够证实这一情况,然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获悉刘少奇同志在长沙被拘捕的消息后,迅速向赵恒惕发出了紧急呼吁,明确要求“彻查事件真相并立即释放刘少奇同志”。此举本身便有力地反驳了关于“潜逃”的虚假传闻。

当刘少奇同志不幸在长沙遭遇困境之际,幸得一群仁人志士的团结与努力,他最终得以重获自由。此后,他毅然决然地将工作重心转移至广州,全身心地投入到革命斗争的洪流之中。

经过细致的调查,我们获悉刘少奇同志不幸被捕的消息。面对这一事件,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办事处以及全国各地的众多工会组织,以及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均纷纷发表通电,对赵恒惕进行了严厉的指责,并坚决要求他立即释放刘少奇同志。与此同时,湖南学生联合会携手众多团体,共同发布呼吁书,急切地要求保障刘少奇同志的即刻获释。

在这段时日,刘氏的亲朋好友及同乡们纷纷行动起来,积极与湖南的显贵洪赓飏取得联系。洪赓飏当时担任长沙禁烟局局长,不仅与刘少奇同志有着深厚的旧谊,更是叶开鑫的亲家女婿。他们还成功说合了叶开鑫与贺耀祖,这两位均为赵恒惕麾下的师长。此外,他们还与湖南省议会议长欧阳振声建立了联系。凭借着他们之间深厚的同乡之情,大家齐心协力,投入到营救工作的奋斗之中。

面对来自各个方向的沉重压力,加之内部高层人物的调解与联名担保,赵恒惕在无奈之际,于1926年1月16日不得不释放了刘少奇同志,并最终决定将他驱逐出国,以此平息这场风波。

自那时起,刘少奇同志于二月十九日抵达广州,受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热烈欢迎。

当时,此事件迅即引起了《工人之路》、《中国学生》等革命刊物的密切关注。在此期间,袁素女士(洪赓飏同志之妻)以及李治安女士(刘少奇同志前妻何宝珍烈士的昔日同学)等众多仁人志士纷纷伸出援手,给予我们热心的支持与坚实的证据。

第三,即便身处被捕的危境,刘少奇同志依然坚定不移地守护着信仰,未曾流露出一丝背叛祖国、向敌人屈膝的言语或行为。

原审查报告中对“投降”与“背叛”的区分,其理论依据可追溯至1952年,该源头来自于恶霸罪犯杨剑雄(时任湖南省长署会计)所提供的供述资料。

“必须立即将他迁离湖南,确保此地不再引发任何纷扰。特命庶务股精选一套《四书五经》以赠,愿他能够全神贯注于学术研究……”,此举措正是执行“交保释放”政策的具体实践。

该陈述仅能说明刘少奇同志在被释放后,不得不离开了我国的领土。然而,原专案组却据此作出解读,认定他接受了所谓的“生存条件”,并将此行为当作“投降”与“背叛”的证据。这种解读显然是错误的。

在赵恒惕等旧军阀将《四书》作为礼物互赠的风潮中,此类举动在那个封建军阀统治的时代,实属常态。

此事的荒诞程度,以至于当时的新闻报道不约而同地赋予其“最滑稽”的评价,使之成为笑谈中的典型案例。

原审查报告未能详尽勾勒历史的发展脉络,对事实真相视而不见,甚至妄加臆断,声称赵恒惕所赠《四书》之举,是刘少奇同志“受赵恒惕所托……回归党内”的标志。此类论断纯属毫无根据的传闻,实则是对刘少奇同志的恶意诽谤。

第四,如原审查报告所载,赵恒惕于1925年6月颁布了所谓的“四斩”反革命令,并于同年10月对安源工人俱乐部副主任黄静源同志进行了惨无人道的暗杀。据此推断,刘少奇同志在被捕之后,若未能屈服于严酷的压力,他或许难以幸免于悲惨的厄运。

经过缜密调查,所谓“四斩”布告,实则系赵恒惕戒严司令部为平息六月初期长沙市民因传闻外国人士侵犯我国工人引发的民怨沸腾,以及由此诱发的“一夜之乱”,以及对事态可能进一步恶化的深切忧虑,而紧急颁布。1925年10月16日,黄静源同志在江西省安源煤矿不幸惨遭赣西镇守使李鸿程的残酷杀害。事件发生后,工友们迅速将他的遗体运回长沙,并在当地举行了盛大的葬礼示威及追悼大会。

这些事件与刘少奇同志后来所经历的逮捕与释放并无直接关联。所谓“不投降便必遭杀戮”的说法,实际上缺乏稳固的事实支撑。

赵恒惕亲笔签署了对刘少奇同志执行死刑的命令,这一说法的来源实为黎泽泰——彼时身为湖南省长署文牍——于1967年8月23日所记录的笔记,当时他身处巨大压力之下。但黎泽泰本人明确表示,他所获得的信息仅来自杨剑雄,并非亲自见证。进一步深思,我们发现杨剑雄的供述中并未提及赵恒惕签署死刑令的细节,因此这一说法显然无法作为可靠的证据。

第五,依据审查报告的原始档案记载,杨剑雄于1953年面临死刑审判的严峻时刻,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曾就此案件向刘少奇同志寻求指导。据此分析,正当揭露杨剑雄叛国罪行之际,刘少奇同志被推测实施了所谓的“杀人灭口”措施。

这是事实的歪曲。

杨剑雄,恶名昭彰的地主豪绅,背负着沉重的历史血债,民众对其怨恨之深,难以用言语形容。解放之后,他出于对罪责的恐惧,潜逃至异地。直至1952年,他才被捉拿归案。在刘少奇同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宁乡县人民政府依据其罪行,于1953年1月18日对其执行了死刑,湖南省人民政府亦于同月24日核准了这一判决。

在审讯过程中,杨犯供认其曾参与1924年刘少奇同志被捕事件的营救行动。鉴于这一关键线索,宁乡县公安局为确保行动万无一失,特于行动前夜(即一月二十六日),向刘少奇同志寄出了一封亲笔信,旨在核实事件的详细信息。同时,公安机关要求刘少奇同志在十日内通过电报形式给予回复,以验证信息的准确性。

在1月29日的复电中,刘少奇同志郑重指出,杨剑雄所述“1924年在长沙营救我脱离牢狱”的言论,纯属毫无根据的谣言。实际上,我是在1925年于长沙遭到拘押,幸得众多仁人志士的不懈努力,方得以重获自由,此事与杨剑雄毫无关联。至于杨剑雄所犯下的罪行,理应依照贵方的裁决,给予相应的惩处。

此反馈意见性质常规,对杨犯的判决并未产生任何影响或干预。

本例揭示,在宁乡县对杨剑雄实施恶霸死刑判决的过程中,刘少奇同志事先并未获得关键信息。若判决系刘少奇同志所主导,那么在判决既定的情况下,为何宁乡县仍需特别函询其看法?

专案组将此事归咎于刘少奇同志存心“杀人灭口”,然而,这种指责实际上缺乏任何根据。

更充分的证据显示,刘少奇同志未曾参与任何背叛或投敌的勾当,因此,那些有关他因恐惧罪行曝光而采取“杀人灭口”行为的传闻,实乃毫无根据的臆测。

(二)对于1927年在武汉及庐山所发生的所谓“内奸阴谋”事件,文中亦有所提及。

审查文件清晰揭示,刘少奇同志在1927年大革命的关键时期,涉嫌窃取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的职务,扮演叛徒角色,图谋破坏工人运动。文件所列举的“罪状”包括:

自“四·三”惨案爆发至今,该势力竟沦为日寇的忠实走卒。

二、与汪精卫、陈公博同流合污,他竟侥幸爬上了“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的高位,一时间声名鹊起。然而,他竟向敌方献计献策,导致武汉工会的中坚力量被调离原职,甚至迫使工人纠察队不得不解散。

3. 为遮掩其“内奸”的真实身份,竟然巧妙地施展了一出伪装苦难的“苦肉计”,上演了一幕虚假的逮捕戏码。

4. 面对武汉“七·一五”事变的紧迫形势,他遵照汪精卫的指令逃往庐山,然而却仍旧固执己见,未觉悟,仍旧深陷于背叛国家的可耻勾当之中。

经过严谨的核实,我们发现所提出的指控与事实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出入,要么是恶意诽谤,要么纯粹是无稽之谈,均缺乏确凿证据的支撑。鉴于此,此类指控显然难以成立。

第一,“四·三”惨案。

经过细致的调查,当汉口那起由日本水兵引发的惨烈杀人事件爆发之际,刘少奇同志毅然承担起工会的重大职责,接连出席了多场紧急的人民团体会议,并在工会联席会议的主持工作中展现出了卓越的才能。在组织和引导民众开展反日斗争的关键时刻,他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历史性的事实,早在1927年4月5日的《汉口民国日报》中已有详尽的记载。

在一系列工会联合会议的决议和全省总工会的公告中,鲜明地提出了“严守革命纪律”、“严禁制造混乱”、“坚决禁止袭击日本人住所”以及“严格预防对日本人造成伤害”的号召。通过对中共八七会议发布的《告全党党员书》及1927年4月5日的《汪精卫、陈独秀联合宣言》等历史文献的深入挖掘,我们确切地认识到,这些指令的出台是基于当时党中央的指导思想和斗争策略,而非刘少奇同志个人意志的表达。

在审查过程中,报告未能展现出应有的严谨态度,草率地将历史的是非对等混淆,并将旧报纸上不同声明随意拼凑,无端对刘少奇同志进行指责,称其为“充当日军走狗”。这显然是对历史真相的恶意歪曲与篡改。

其次,针对其被指称“担任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实则充当特务,向党内泄露‘工运情报’”,以及“向陈公博提供策略建议”的指控,我们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这段文字源自丁觉群同志于1968年10月6日所撰写的“书面交代”,该文件系孤本,迄今为止,未见有其他佐证资料问世。丁觉群同志,作为我党的一员,当时在国民党汉口特别市党部任职,担任执行委员,并兼任工人部长之职。1928年,他不幸被捕,此后与党组织中断了联系,转而加入了复兴社。直至1978年初,丁觉群同志不幸离世。

在仔细研读专案组审讯丁觉群的档案之后,我们发现,该档案中记录了1967年9月25日的一份书面供述。在随附的信函中,丁觉群明确表述:“鉴于我对批判并揭露刘少奇所抱持的坚定立场,我有意编制了这份与事实不符的文件。”

首长向我透露了实情,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我因背叛前主而立下赫赫战功,也是借此良机洗刷了昔日的污点。若非如此,我恐怕将直面民众的愤怒和公安部门的审判,退休金恐怕难保,甚至余生可能就此终结,留下千古的恶名。这番教诲,宛如一股激流,在我心海中掀起了汹涌的波澜,思绪纷乱,整夜辗转反侧,难以入眠。

1968年10月6日,丁所提交的“书面交代”系严格按照原专案组下达的指令执行,在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下,该文件不幸被人为篡改伪造。

近日,我有幸偶然翻阅到丁某在1972年重获自由、重返祖国之际所撰写的日记。在这本日记中,他详尽地记载了:

“必须明确指出,在处理党内事务的过程中,我始终坚定地秉持刘的指导原则。但对于陈独秀掌权时期中央向我下达的某些具体指示,以及湖北省委书记张国焘的私人指导,我并未予以公开。之所以采取此措施,是为了使刘贼无处遁形,而我则愿意独自承担一切责任。”

在献上这部日记之际,丁运隆亦铭记其先父生前的谆谆教诲。

我清楚,刘少奇同志早已饱受无尽的批判之苦。但这些人目前的行为,不过是在企图搜集能够证实其罪行的证据,公之于众,以期借此消除自己的污点。我绝不允许他们如愿,我坚定地没有丝毫退让之意。

确凿的证据表明,丁觉群的供词系在承受沉重心理压力的情况下,被迫作出。

研究数据表明,在所谓“工人运动小组”的名单上,并未出现任何组长或成员的姓名,丁觉群的名字同样不在其中。考虑到该组织架构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刘少奇同志被指派为组长一事显然缺乏确凿的证据。这一新证据进一步证实了丁觉群所声称的“书面交代”仅为虚构。

第三,破解武汉工会干部困境。

在李维汉、郭述申等同志的严格审查,以及湖北省总工会宣传部主任李景明,以及省委宣传部长郑超麟等同志的权威确认下,1927年六月之初,鉴于汪精卫所率领的武汉国民政府已偏离革命初衷,宁汉两地的合并迹象愈发明显,我党中央果断作出决定,对分散于武汉的党员干部实施了有组织的疏散。基于此,湖北省总工会迅速下达命令,对参与公开活动的党员干部实施了周密的保护措施:一部分干部得以隐蔽或转移,另一部分干部则被调配至贺龙、叶挺的部队,同时,紧急组织了一批身份尚未公开的干部,以确保他们能够继续履行职责。

当时所实施的紧急应对策略,无疑是基于必要且恰当的考虑。然而,那份最初的审查报告却对该事件进行了严重的曲解,错误地将刘少奇同志的行为定性为涉嫌“颠覆革命”的叛国罪行,这一结论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四、工人纠察械斗。

在那一天,面对汪精卫武汉政府施加的重重压力,以陈独秀为首的党中央,为维护国共两党间紧密的战略联盟,以及所谓的“军事与工业联合”的构想,毅然作出了让步,决定主动解除工人纠察队的武装。

此次失误的根由,实则根植于陈独秀所主张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其领导之责,本应由中央领导集体共同承担。当时,刘少奇同志尚未跻身党的核心领导层。对于熟知党史的同志而言,显而易见,此类重大决策的制定,非单凭一己之力所能独立完成。

在担任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期间,他亲自对工会成员详尽阐释了缴枪事件的来龙去脉及其所承载的深刻象征意味。此举实则是对上级不当决策的贯彻执行。

在审视报告初稿的过程中,将刘少奇同志视为责任的核心,显然极不公正,且与那段历史的事实严重不符。更令人义愤填膺的是,对其行为的定性为“特务内奸活动”,这明显是对其不实的指控和诬陷。

第五,一个引人深思的议题迫切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究,那就是所谓的“苦肉计”是否确有其事——换言之,1927年的武汉是否真的发生了那起逮捕事件。

在那个时代,林棣之、陈仲波、曾昭美、吴良福等一批志趣相投的战友,紧邻全国总工会与湖北省总工会,共同见证了1927年6月28日夜晚那令人震惊的一幕。当时,部分国民党军队未经批准擅自闯入总工会及省总工会,引发了一场突如其来的骚动。遗憾的是,他们未能亲眼目睹,也未听闻到工会主要领导人如向忠发、许白昊、项英、刘少奇等人被捕的消息。

1927年6月29日,武汉国民党中央会议的纪要中详细记载了纠察队解散后,军队接管工会办公场所并拘押工会成员的过程。同时,纪要亦提及,李立三与刘少奇曾先后向武汉国民党当局提出诚挚的请求,期望派遣卫戍部队以加强安保措施。

所谓的“抓工会的人”一事,实则并非专门针对刘少奇同志个人,亦非指向全总、省总的核心领导集体。假如刘少奇同志当时已被捕,便不会出现李立三、刘少奇同志向武汉国民党当局提出保护请求的情形。

3. 当日,《庸报》、《申报》、《时报》、《顺天时报》等新闻机构接连对军队对总工会会址所执行的“临时接管”举措及其引发的争执进行了报道。不过,在这些报道中,关于工会核心领导人被捕的消息却鲜有提及。其中,《申报》的一篇报道直言不讳地指出:“在苏兆征与第八军李品仙的积极协商之下,双方均意识到,误会的症结在于沟通不畅。目前,双方已达成一致,军队已于午时撤离。”(详见《申报》);而《庸报》的另一篇报道则透露:“……今晨,军队接管工会会所的误会经过双方的解释已得以消解。今夜,军队已撤离,纠察队重新担负起保卫工会的重任。”(详见《庸报》)。

审查报告揭示,刘少奇同志于1927年6月28日不幸遭遇变故,不幸沦为非法拘禁的受害者。追溯起因,关键节点在于同月29日。当天,汉口法租界巡捕房向法国驻武汉总领事提交了一封报告信。信中详细记载,前一晚,卫戍司令部的军官率巡逻队抵达总工会办事处,对包括向忠发、刘少奇、许白昊、项英在内的数位核心成员进行了拘捕。

经过对各类资料进行详尽的解析,特别是对当时当事人的口述记录进行细致的对照,报告信中的记载明显存在多处失实之处。尤为关键的是,事实上向忠发、许白昊、项英等人当时并未遭受拘捕,这一事实更是有力地揭示了报告信所述内容的虚假性。

所谓“假逮捕苦肉计”的说法,实则源于丁觉群的虚构“书面交代”。丁氏宣称,刘少奇为掩盖其与汪精卫、陈公博的勾结,以及背叛工人纠察队的罪行,意图投奔汪精卫,于六月二十五日秘密致信,委托丁觉群转交陈公博,信中甚至提出了实施“苦肉计”的构想。在纠察队即将缴械之际,刘少奇等人不幸落网。次日,卫戍区司令部利用私家车将他们秘密运送至武汉国民党中央党部,与汪精卫会晤,共同商议后续的行动计划。

丰富的史料清晰地记载,刘少奇同志未曾遭受逮捕的磨难。鉴于其未曾被捕,所谓的“苦肉计”之说便站不住脚跟。审查报告中提到的,那些在残酷审讯下被迫编造的虚假供词,作为缺乏证据支撑的定罪依据,其可信度显然薄弱。

第六,对于所谓汪精卫曾下令、在庐山隐居且持续背叛祖国的指控,早期的审查文件仍仅依赖于丁觉群的虚构“书面陈述”作为支撑,而未采纳其他任何佐证材料。

聂荣臻同志以及罗章龙等人的陈述明确指出,党中央对刘少奇同志前往庐山疗养的情况已有深入了解。回顾至1927年南昌起义的前夕,聂荣臻同志遵照周恩来同志的指示,两次亲自赴庐山,亲自向刘少奇同志传达了即将发起的武装起义的重要决策。由此可知,丁觉群所提出的“逃往庐山”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三)该事件,特指1929年于沈阳上演的所谓“被俘变节”风波。

根据审查材料显示,1929年8月22日,刘少奇同志在沈阳的奉天纱厂不幸落入敌方手中。在被捕时,他毫无保留地供认自己曾担任满洲省委书记,并背离了省委的领导及其所属党组织,甚至不惜向当权者献计献策,从而获得了张学良的赏识,侥幸逃过一难。然而,他所提供的情报最终导致了党组织的重大损失,众多共产党员被捕,甚至不惜牺牲生命。此外,报告还揭示了,他在中东路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迎合敌意,与敌人同流合污,参与了对苏联的反共活动。

经过严谨的查证,所谓的“罪名”不过是无稽之谈,纯粹子虚乌有。

最初,专案组在形成关于刘少奇同志在沈阳遭受“被捕叛变”的结论时,主要参考了孟用潜(时任满洲省委组织部长,亦与刘同志一同被拘)及刘多荃(时任张学良卫队上校团长)所提供的口供材料。

经过周密的审查,孟用潜同志在刘少奇同志案件的关键时期,毅然决然地挺身而出,大声疾呼平反。即便身陷囹圄,他依然坚定地撰写了二十份申诉材料。遗憾的是,这些申诉材料被当时的专案组无理地没收并秘密藏匿,未能如预期那样得到妥善的上报。正是这一行动,使他成功纠正了在高压之下被迫说出的不实之词。

刘多荃所提供的信息显然属于虚构之列。我们对原专案组的案卷档案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核实,发现刘多荃所描述的“侦破共产党案件”的诸多细节,包括被捕人员的数量、地点、被羁押的时间长短,以及释放的方式和程序等,均与刘少奇同志实际被捕的情况存在显著差异。

刘多荃亦分别在1979年5月与11月提交了更正声明,声明中明确指出,他对于张学良与被捕者之间所谓“政治交易”一事,实不知情。他进一步强调,1968年1月他所供述的“奉天纺纱厂逮捕共产党人案”以及同年8月之前的“中东路事件”,皆是在专案组实施监护期间,被迫从数十万字的资料中摘录并手抄而成。此外,他还揭露了专案人员诱导其供词、指供的行为,以及他们制造虚假证据的全过程。

在审查报告的最初版本里,竟将刘多荃被迫编造的虚假言辞,作为指控刘少奇同志“叛变”的论据,实则完全缺乏可靠的证据支撑。

紧随其后,《罪证》初版收录了六份所谓“知情人士”提供的证词。这些证词普遍显得模糊不清,难以捉摸。其中一份证词仅凭“听说”便草率得出结论,而其余五份证词对被捕者的描述仅限于“黑脸”、“白脸”、“黄脸”等粗略的外貌特征,以及“中等身材”、“高个子”或是“胖子”、“瘦子”等极其概括的体型描绘。

在这群自诩为“知情者”的群体中,关辅金——昔日奉天纱厂的副技师,徐廉奎——前奉天纱厂的庶务主任,以及关庆云——曾临时执掌奉天省警察局行政科代理科长职务者,均已离世。如今,唯有丁基实(亦称丁君羊)尚在人世,他在孟用潜同志卸任后,接替了满洲有委组织部长之位,尽管之后他退出了党派。此外,刘青第——原奉天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代理主任书记官,陈元祯——曾任职于奉天警察局商埠地三分局差遣班长,以及陈元祯——曾任奉天警察局商埠地三分局差遣班长,这三位均坚决否认了他们在遭受逼供时所作出的虚假陈述。

对于1929年奉天纱厂所经历的动荡及随之而来的拘捕风波,他仅能依稀记起一些零散的片段。至于事件的后续走向,他一无所知,只能无奈地感叹:“关于那之后的演变,我实在是毫无所知。”然而,在1968年的1月至2月期间,沈阳军区的一名人员将他召回,对他进行了审问,并以此进行威胁:“若你继续对此事保持沉默,我将把你送至公安局。”在那段持续了七八天的日子里,他被迫日夜不停地劳作,连片刻的休息都难以寻觅,这种折磨对他而言,无疑是一份沉重的负担。

随着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日期日益迫近,……我随即被转送至吉林军区接受监管。最初,我被告知“九大”闭幕之后便可重返故乡”,然而,直至“1972年2月”,我们才真正重获了那份久违的自由。

在江青、康生、谢富治等高层要员的直接指挥与操控之下,专案组人员所采用的残酷审讯与虚假手段,不过是整个过程中手段冰山的一角。

第三,尽管那些虚构的证词屡遭推翻,然而尤为重要的是,众多确凿的证据已充分证实,刘少奇同志在1929年的被捕事件中,并未有任何背叛之举。

经过细致的调查与严谨的核实,刘少奇同志曾在奉天纱厂的一次工人运动中,与孟用潜同志并肩走进工厂,与工友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内奸出卖了即将发起的罢工计划,导致地下党支部书记不幸落入敌手。刘少奇与孟用潜同志在纱厂门口同样引起了警方的警惕,不久后,两人也被该厂的安保人员拘禁。

对于上述被捕者的拘捕经过及其背后的动因,满洲省委于1929年8月31日立即向党中央递交了一份内容详实的报告。该档案记载详尽透彻,便于查阅。

廖如愿(时任满洲省委秘书长)亦证实:“刘、孟二人在抵达警察局后,外界物资供应渠道得以畅通无阻,且会面过程未遭遇任何障碍”,“他们并未被定性为政治犯”,“鉴于这一情形,省委当时采取了冷静的应对措施”;“刘、孟在警察局主要处理的是日常案件,并未有任何关于他们政治立场发生转变的消息传出”。

(2)面对刘少奇同志被捕的紧急关头,党组织展现了坚定不移的韧性,巧妙地避免了任何可能的破坏,并竭力保护了其他同志,确保他们免受牵连。在此过程中,无人被捕,亦无宝贵的生命付出代价。

1929年9月19日,在向中央提交的报告中,满洲省委明确指出:“尽管刘、孟两位同志不幸被捕,对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冲击,然而,这一事件并未在同志们的思想倾向上留下深刻的烙印。”

王鹤寿、杨一辰、何松亭等同志,当时均身居满洲党组织、团省委及其分支机构的要职,对当地的政治局势有着敏锐的洞察。他们一致认为,自刘、孟两位同志被捕以来,他们所负责的党组织、团组织领导机构及其领导人的居所,以及他们所熟悉的数所学校和工厂的党支部,均安然无恙,且未有任何同志因此遭受牵连或面临被捕的威胁。

王鹤寿、赵毅敏等同志经过细致深入的考证,发现了一个历史真相:在张作霖、张学良执掌东北政权期间,除了共产党员韩渊波同志因鼓动兵变而遭受不幸,最终被处决之外,直至“九一八”事变爆发,东北地区并未有其他同志遭受惨烈的迫害。这一事实,也是当时在东北浴血奋战的同仁们所共知的。

原审查报告明确指出,关于刘少奇同志被捕的说法,纯属毫无根据的谣言。这种谣言导致了无数共产党员的悲惨牺牲,纯粹是恶意编造的恶劣行径。

(3)在过往的审查档案中,对1930年4月满洲省委遭遇的严重破坏事件,存在将刘少奇同志的行为错误地归结为“提供情报”的失误。此做法无疑是对历史真相的扭曲与诬蔑。

借助党的历史档案的详尽记录——例如1930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共满洲总行委第十二号《通知》——以及敌方和伪政权档案的丰富资料,如1934年日本大阪对支经济联盟编纂的《苏联与满洲的共产运动》一书,以及敌方和伪政权报刊的广泛报道——尤其是《盛京时报》在1930年5月1日刊登的相关信息——以及当时在满洲党、团省委担任关键职务的赵毅敏、杨一辰、王鹤寿等同志的证言,我们得以确切知晓,这场大规模的破坏行动导致党、团省委的领导人及三十余名党、团员不幸被俘。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是时任团省委职务的杜兰亭于4月12日被捕后叛变,向敌人泄露了团省委机关的藏身之地。当时,党、团省委的负责同志正在此处召开会议,众多同志因此遭受了牢狱之灾。

彼时,刘少奇同志已撤离满洲,转赴上海执掌新职,此事与他并无直接关联。

(4)尽管刘少奇同志被捕尚不足两月,统治阶级未能搜集到任何确凿无疑的证据,然而他最终还是凭借取保候审得以重获自由。

孟用潜同志在1967年6月5日的“补充材料”中明确指出:“针对我的案件,最终法院裁定为‘煽动工潮,证据不足,故决定不予起诉,并同意取保候审’;至于刘少奇同志的处理,法院亦作出相同裁定,即‘决定不予起诉,并同意取保候审’。”杨一辰同志分别在1967年6月17日和1979年4月24日两次出庭作证,均证实当时对刘少奇同志的判决为“检方撤回起诉,不予起诉处分,并实施取保候审”。

此外,当时的满洲团省委书记饶漱石,以及曾任奉天纱厂协理的王广恩等高级官员,亦分别出具了性质相似的证明文件。

纵观全局,1929年,刘少奇同志在沈阳的奉天纱厂不幸被捕,却机智地掩饰了自己的政治身份,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党的组织和事业,使其免受任何损害。在长达半个多月的拘禁期间,鉴于案情轻微,证据不足,他最终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重获自由,并迅速回归党的领导岗位。因此,那些关于他叛逃变节的传言,无疑是毫无根据的。

专案组仅凭非法逼供所捏造的伪证,便对刘少奇同志作出了“投敌变节”的判决。继此之后,他们毫无依据地对刘少奇同志进行了一系列无端的指控,声称:“刘少奇同志曾主动向张学良泄露情报,导致满洲省委及其下属的地下党组织遭受重创,众多党员被捕,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并且遵从帝国主义、国民党和张学良的命令,在中东路事件中,密谋并实施了反苏反共的‘大背叛’行动”。然而,这些指控纯粹是虚构的,缺乏任何事实依据。

(四)“反革命罪行”

在上述三个问题之外,原审查报告中还提及了刘少奇同志被指控的七项“反革命罪行”。然而,经过详尽的全面核查,这些所谓的“罪行”已被彻底证实全无依据。

(1)面对所谓指使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等61位同志“向国民党投降、背离共产党”的无稽之谈,中共中央于1978年12月16日,通过发布中发〔1978〕75号文件,对该指控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和明确的澄清。

(2)1936年,此事件涉嫌涉及蒋介石、陈立夫等高层要员。他们暗中勾结,密谋对红军进行剿灭,并企图推翻红色政权。

刘少奇同志,肩负党中央的重托,于1936年初,派遣代表与南京国民党当局进行联合抗日的谈判。此举,无疑是党中央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对谈判的每一个环节及最终取得的成果,都进行了周密细致的监督。这绝非与蒋介石、陈立夫等人暗中勾结的行径。

(3)“疑云密布,人心惶惶,疑似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有所暗中勾结。”

在抗击日寇的硝烟弥漫之际,新四军领导层毫不动摇地贯彻党中央关于“积极与敌伪政权上层展开联络”的坚定方针,特地指派了军部工作人员冯少白同志承担此等重大使命。冯少白同志凭借其亲属深厚的社交网络,迎难而上,勇往直前,不畏艰难险阻,四次挺进敌占区,竭尽全力推动敌军分化与瓦解工作的不断深入。

1941年春初,冯同志肩负着陈毅同志的深切期望,毅然踏入敌占区,开始了他的征程。在出发之前,他特地向刘少奇同志进行了详尽的汇报,并诚恳地寻求指导。自1942年起,冯同志再度深入敌后,那时刘少奇同志已经离开了新四军,返回了延安。

原审查报告对该项依据党中央指示执行的任务进行了严重的误读,将其曲解为刘少奇同志“指使冯少白投敌变节,并授予其代表资格,暗中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勾结,向日军投降”。这种表述显然是对历史真相的恶意篡改,其意图在于混淆视听,模糊是非界限。

自1978年11月起,原中央专案组对冯少白同志的历史疑点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审查,最终成功为其恢复名誉,消弭了所有无端的指控。与此同时,该组亦纠正了此前对其错误地定性为“投敌叛变者”的荒谬结论。

(4)“新民主阶段”

自1945年8月抗日战争的胜利划破了历史的阴霾,直至1946年1月国共两党正式签署停战协议,党中央和毛主席在一系列文件、指令及社论中郑重宣告,我国即将步入“和平发展新阶段”、“和平建国新阶段”、“和平民主新阶段”以及“和平改革与建设新阶段”。

1946年伊始,刘少奇同志亲自主笔,完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的撰写。紧接着,他在2月1日的延安干部大会上,发表了题为《关于时局问题的报告》的具有重要意义的讲话。在这两篇分量十足的文献中,他阐述了“步入和平民主建国的新阶段”以及“和平民主的新阶段”的核心论点,其论述与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指导思想紧密相合。

不久,国民党方面违背了停战协议的承诺。随着局势的演变,刘少奇同志与党中央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及时对之前的判断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1946年七月,在一场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央会议上,毛泽东同志以谦逊严谨的态度,代表党中央对相关事宜进行了细致的回顾,并对其中蕴含的经验与教训进行了深入的挖掘与总结。

原本,这一议题在历史的长河中早已得到了妥善的解决。然而,在原审查报告中,却将这一久远的往事重新提及,并将其归咎于刘少奇同志的个人罪行,这显然是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意图陷害。

(五)针对孟用潜与司徒雷登之间的所谓“勾结”之争。

原专案组对孟用潜同志作出了“极具潜力的美国间谍”的判断,并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然而,所谓的“供述”实际上源自于残酷的刑讯逼供。经过中央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核实,这一事件最终被证实为毫无根据的虚假传言。

(6)对于“涉嫌与美特王光美结盟”的指控,事实已经证明这完全是子虚乌有,纯属无端捏造。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的严格审核,1979年3月已对王光美同志的历史问题作出明确结论:王光美同志的政治立场坚定明确,且未曾引发任何争议。

(7)王光琦肩负重任,被派遣至香港,致力于向美利坚帝国传递关键情报,这一任务之艰巨,非同小可。

1953年,香港某特情机构散布了虚假情报,声称王光琦同志系美国中央情报局在香港的隐蔽间谍,且在我国大陆充当了关键情报的供应者。经过公安部严谨的调查,直至1956年9月1日,该情报才被揭露为蒋介石集团所策动的离间策略。基于此,决定消除对王光琦同志的误解。

专案组无视公安部早已将该案撤销的明确事实,仅凭借过时的虚假资料,便对王光琦同志进行了不公正的审判。他们毫无证据地指控其为刘少奇同志的亲信,这显然是一起明显的政治阴谋。

(五)“走资道路”问题

原审查报告曾断定,刘少奇同志自全国解放之日起,便多次面临指责,被指责涉嫌“顽固坚守资本主义路线”、“追随资产阶级的反动方针”、“暗中图谋推翻无产阶级政权”、“干扰全球革命的进程”等诸多“罪责”,甚至被定论为“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势力的首领,资本主义复辟势力的代言人”。然而,这种论断严重扭曲了历史真相。

历经历史与现实的反复验证,无不昭示,自国家诞生至今的十七个春秋里,我党始终如一地坚守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坚定捍卫无产阶级的政权,毫不动摇地巩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严格遵守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则。刘少奇同志,作为党的核心领导团队的重要一员,始终积极参与并引领党中央的决策过程,他坚定地贯彻四项基本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伟大历程中,留下了难以磨灭的杰出印记。

在这悠长的征程中,我党在书写辉煌篇章之际,亦不可避免地遭遇了失误,刘少奇同志亦不例外。然而,在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秉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些失误均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手段得到了纠正。根本不存在一条以刘少奇同志为标志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亦无任何以他为精神领袖的组织被称作“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更无一个所谓以他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司令部”,以及将他判定为“最严重”的“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文化大革命伊始,我党便迅速派遣工作组深入基层,旨在确保运动能够井然有序地进行。事实上,这已成为我党处理基层问题的常态化举措。因此,所谓刘少奇同志亲自拟定并推广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刘少奇同志在外交交往的历程中,始终坚守党的对外工作方针与战略。面对那些毫无根据、恶意中伤的所谓“破坏各国革命运动”的指控,实则不过是毫无依据的捏造与攻击。

鉴于复核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果,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先前审查报告中针对刘少奇同志提出的“叛徒、内奸、工贼”等三项严重指控,以及所列举的其他罪名,均系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等少数人恶意编造。因此,八届十二中全会作出的“永远开除刘少奇同志党籍,并撤销其所有党内外职务”的决定,显然是不当的。

刘少奇同志,一位卓越的马克思主义者,将毕生的热血与智慧毫无保留地倾注于崇高的共产主义事业,成为了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中熠熠生辉的楷模。历经数十载的风雨洗礼,他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之一,在我国党的建设、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关键领域,留下了不可磨灭的辉煌成就。他始终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抱持着坚定不移的忠诚,将自身的全部精力和智慧无私奉献给了我国无产阶级革命与建设的伟大征程。

(一)对中发〔68〕152号文件——亦即八届十二中全会公报中指出的刘少奇同志的指控及其相应处理措施,予以全面撤销。同时,对中发〔68〕155号文件——即原审查报告,亦予废止。此举旨在重塑刘少奇同志作为杰出马克思主义者、卓越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以及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的崇高形象。

(二)在中共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紧密协作与深入协商之下,我们共同达成了重要共识,决定举行对已故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同志的追悼大会。

(三)针对历史上涉及刘少奇同志相关事宜所导致个人和事件遭受的牵连,相关部门必须坚守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复查与甄别。对于确实冤屈或处理不当的案例,必须无条件予以昭雪,恢复其名誉。

(四)本中央决议及相关附件须迅速传达至各基层党支部,遵循党内优先、党外次序的原则,确保信息无遗漏地传达至每位党员及全国广大人民群众。此举旨在彻底消除先前在处理刘少奇同志过程中遗留下来的不良影响。